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11-29 11:28
2023年10月11日下午,一女生发帖称今年7月在武大图书馆自习时受到外院一男生性骚扰。女生称当时该男生坐在她对面实施不雅动作。在她拍摄留取5段视频后,男生当场承认其不雅行为并写下道歉声明。
事后女生多次联系外院老师进行维权,要求男生书面道歉且不参加评奖评优。3个月过去了她仍未得到期待结果,于是选择曝光。随着事件热度的不断上升,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
接下来将从法律层面分析此次事件,并进一步讨论“应该如何认定性骚扰和猥亵”的问题。

PART 01
郝南和他的朋友最近也听闻了此事件,并对此感到疑惑:我们该怎么分辨哪些行为是性骚扰呢?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列一编,人格权编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小兽认为,性骚扰应从三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该行为必须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不受其欢迎。并且骚扰者应具有性意识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其次,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权利客体应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性权利是人人享有的与性有关的合法权利,属于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范畴。
最后,性骚扰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不平等的职权、从属关系使被骚扰者不得不按照骚扰者的意志而作为。无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骚扰行为,其共同特点是都给受害者带来了侵害或困扰,但尚未达到性犯罪的严重程度。同时,虽然性骚扰行为要求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但如果在没有指名道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也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PART 02
该男子实施的是性骚扰行为,同时也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从治安管理的角度看,该男生故意当众实施不雅动作的行为,让坐在其对面的女子感到不适和未被尊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从性骚扰的角度看,举报女生当众要求该男子道歉的行为以及其发布的举报推文中都明确表示了自己对该男子行为的厌恶与不满。也就是说,该男子实施的不雅动作确实违背了女生的意愿,令其感到被冒犯和性羞辱,侵犯了女生的性尊严和人格尊严。
其次,男生当场承认其不雅行为并已经写下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中也承认其实施不雅动作的行为是“对姐姐(事件中的女生当事人)做的下流的事”,说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最后,男生在客观上实施了“对着举报女生持续不断且非常明显隔着裤子摩擦生殖器”的行为,属于以积极主动的身体动作进行骚扰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武大男生的行为满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然侮辱他人和性骚扰的违法构成要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背该女生意愿,故意侵扰该女生人格权的性骚扰行为。
明确了该男生的行为性质确属性骚扰行为后,该男生因性骚扰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男子将可能因公然侮辱他人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具体处罚需以公安机关核实调查后的处理结果为准。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该男生违背女生意愿,以对着举报女生隔着裤子摩擦生殖器的肢体行为对该女生实施性骚扰,侵犯了女生的人格尊严权。女生有权依法请求该男生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礼道歉。

敌意环境型性骚扰——指工作场所充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胁迫、嘲弄或者侮辱,对受害者具有冒犯性且程度足够严重,虽未对受害者造成的工作利益损害,但影响被骚扰者的工作状态,使之陷于极为恶劣的工作环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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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熹——主任律师
赵运熹律师:187866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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