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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合集

文章来源:听威律所网络部 发布日期:2026-05-29 14:56

一、老人病重,老伴不肯掏钱治病怎么办?

【案情回顾】

蔡阿姨在一次体检中被诊断出患有晚期乳腺癌,高昂的医疗费让蔡阿姨的老伴老潘望而却步。为蔡阿姨治疗,倾家荡产也许能续下半口命,而往后的日子该怎么办呢?对蔡阿姨早已没有感情的老潘决定自私一回,他以家里仅有的20万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拿钱给蔡阿姨治病。老潘这样做合法吗?蔡阿姨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以案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有力保障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权益。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虽说20万资产是蔡阿姨和潘叔的共同财产,但蔡阿姨可以同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用于治疗疾病。

 

二、“个人信息”如何更有保障?

【案情回顾】

段某系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为扩展业务领域和范围,通过QQ向他人购买整理好的建筑行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一万余条。该信息包括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其中部分信息包含了企业法人的电话号码。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伴随我国进入以互联网、大数据为背景的信息社会,可供开发利用的数据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

 

三、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案情回顾】

小王丈夫沉迷赌博,背着小王欠下数十万元的高利贷。小王忍无可忍,准备向他提出离婚。但小王有一个顾虑,丈夫在外欠的高利贷是否要他们夫妻共同承担,如果小王向他提出离婚,是否要承担一部分债务?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借高利贷是小王丈夫的单方行为,此款也未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小王没有清偿义务。
来源|定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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