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来源:听威律所网络部 发布日期:2024-12-27 15:43

分析:一、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提供劳务者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对方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对方有过错,即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同。
结合本案,李某某可以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二、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从以上规定结合本案可知,在承担认定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时,不考虑李某某与河南某凯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法律直接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河南某凯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发包方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实际施工人员合法权益。
以上两种方法均可达到受伤提供劳务者的维权目的,但比较以上两种方法,从举证责任上来说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由用工主体承担,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受害者负举证责任,从赔偿标准和数额上,主张工伤赔偿责任的一般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高。
因此,无论从立法的目的及诉讼的便利和效果,选择工伤赔偿是应当优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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